土司制度是我国古代管理少数民族的一种地方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利用边疆地区各个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分子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还让其保留原来的生产方式,并在这里进行征收纳贡。

土司是民族的首领,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主宰者,有着很大的独立管理权,有领地,有仆人,职务还可以世代继承。

在元朝时,土司制度出现,明清两代,承袭了土司制度。

刚开始,汉族与西南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不深,土司制度的设立维系了边疆的稳定,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央集权的日益巩固,土司对抗朝廷的现象开始频繁出现。

针对这一问题,清代雍正年间实施了改土归流,并以流官取代世袭的土司管理民族地区。这是一次重要的社会变革,学术界一直关注着改土归流的相关问题,也对其进行了很多研究。

那么,清王朝为何要进行改土归流?清王朝是如何进行改土归流的呢?清王朝进行的改土归流有什么效用?改土归流又为何在清王朝能够进行成功呢?

“土官”带来的问题

朝廷对土司进行了保护,但是对其行为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司逐渐掌握了与朝廷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着征收不断壮大自己的力量,后来甚至凭借着掌握的土军分裂割据。

而且,朝廷允许土司利用传统的管理方式,这在客观上保护了土司辖区落后的社会和习俗,并使土司辖区的土民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随着边疆地区的实力的发展,土司与中央王朝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土司制度的一系列弊端也随之显现出来。

在土司的统治下,少数民族的土民一直处于痛苦之中。当时,土司对于所管辖的土民的统治是非常残暴的,任意伤残,百般凌虐,草菅人命都是常见的事。

从史料记载上看,土司统治区域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多数时候都是遵循民族习惯法,关于怎么处置罪犯,都是土司说了算。

土司还将土民当作畜生看待,经常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者赠送。

土司统治下的各少数民族处于残酷的摧残和压迫之下,只能任其宰割,土官们做尽坏事,土民只能忍气吞声,无处申诉。

诉讼审判本是官员为百姓伸张正义和维护权益的方式,但却被土官当成剥削统治土民的工具,经常会出现各种名目的勒索剥削,有很多土民被杀死在去伸冤的路上。

在经济上,土司对土民的剥削极其残酷。本来,各土司区向中央王朝缴纳的赋税,是根据土司区的大小、人口多寡和自然条件的好坏规定的,数量一般比内地要轻。

但是各地土司都借着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的名义,从中苛索,渔肉土民,大大增加了土民的负担和压力。

同时,土司还对土民进行超经济强制剥削。

土司利用自己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劳役田,强迫领种劳役田的奴隶无偿为土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

土司还对土民进行文化剥削。土司统治时期,土民及其所生子女皆为土官所属,世世代代为土官的奴仆。

土官为了防止土民通过科举应试而脱籍,想方设法限制土民参加科考,还命令土民不得入学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在土司制度下,土官的生活腐朽堕落。

随着土官统治的日益残酷和腐朽,土民与土司之间的矛盾斗争也越来越尖锐,最终激起了土民的激烈反抗,土民强烈要求惩处土官,废除土司统治制度。

土官的残酷统治不仅导致了下层土民的生活条件与生存环境日趋恶化,还使得土官的统治逐渐失去民心,最终激起广大土民的武装起义和政治斗争,增加了社会矛盾。

而且,随着土司势力的不断膨胀,土司与中央王朝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土司经常抗拒中央王朝的命令,反叛中央王朝。在战争中,给土民带来了更加严重的灾难。

清朝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

清朝初期时,就开始改土归流了,但规模并不大,一直到雍正时期鄂尔泰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时才发展到一个高潮。

鄂尔泰被任命为云南巡抚,负责办理总督云贵事务。他在云南发现了土司制度的弊端,并且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向雍正帝递了几道奏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是云贵问题没有什么能比得上苗族问题,安民必须先制夷,要想制夷必须进行改土归流。

二是例举了当时隶属于四川的云南东川、云南昭通、云南镇雄三个土司的罪恶,并建议将这三个土府划归云南。

三是提出澜沧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

四是提出改流的做法,他提出改土归流要以“计擒”为主要手段,以“兵剿”为辅助手段,让土司自首是上策,如果行不通,再强迫其归顺。

五是提出剿夷要练兵选将,做好准备。

雍正帝收到鄂尔泰的建议后,立刻批准。

在雍正帝的支持下,1726年,鄂尔泰先是出兵平定了贵州长寨土司的叛乱,还设立了长寨厅对其进行管理。

不久之后,鄂尔泰又将乌蒙、镇雄、东川三个土府划归到云南的管辖区。乌蒙土知府和镇雄土知府不肯接受改革,发动了叛乱,鄂尔泰立刻派兵镇压,并将乌蒙土司改设乌蒙府进行管理。

而且,鄂尔泰把镇雄土司改设镇雄州,还把广西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职务取消了,将其所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为永丰州,划归到贵州的管辖区。

眼看改土归流已是大势所趋,湖南、湖北、四川各地势力较弱的土司开始采取行动以求自保。他们纷纷主动将自己所管辖的土地和代表最高权力的印信交给清王朝,就这样,改土归流顺利地完成了。

将土司改设府县后,清王朝又在这些地区增设了军事机构,接着摸查土民户口,丈量土地,还在当地建筑城池,设立学校。

改土归流的实施产生了很大的效用和影响。

在改土归流后,施行地区土司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的情形明显有所转变,当地的社会秩序也日趋安定。

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经济负担减轻,陈规陋俗也被废除,文化教育事业得到发展。

改土归流解除了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枷锁。在官府的积极号召下,各地移民大量进入改流地区进行垦殖,这种现象在乌蒙山地区最为突出。

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土归流产生的深远影响越来越明显。在乾隆年间,很多官员上奏汇报了改土归流对少数民族带来的积极影响。

此外,改土归流制度消灭了落后的奴隶制度,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通过改土归流,边疆的不安定因素得以减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中央集团得到加强。

同时,改土归流毕竟是封建剥削制度下王朝统治者主导的行为,因此也存在一些时代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一方面,雍正王朝在改流中强调“剿抚并施”,但在一些地区却仍进行杀戮,给少数民族留下了无比惨痛的历史记忆,因此很多学者说雍正王朝的改土归流是一次草率的行动,是以杀戮为主要实施方式的。

另外,清朝规定,内地武弁不得干预民事,但苗疆地区却不是这样,文官不敢轻入峒寨,凡争讼劫杀之案皆委于武弁。

武弁于是凭着进行公务的借口大肆搜敛,甚至随意没收苗疆地区人民的家财,并侮辱当地的妇女。

苗疆地区的人民不得已而奋起反抗,官府平定以后,仍然还有很多人不死心,继续反抗,导致了苗疆地区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

所以,清朝雍正帝改土归流政策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是复杂而多面的,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时,要从多方面看待问题,看待这段历史。

清朝改土归流成功原因

清朝雍正王朝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改土归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雍正王朝时,中央集权统治日趋加强。在自身的统治权力并不稳固,尚且没有能力对边疆地区实施有效的统治时,王朝大多采用羁縻政策,也就是通过军事政治权力的压力来控制边疆地区。

元代时期设置土司制度就是羁縻政策的一种形式表现。

土司制度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行土司制度是有一定积极影响的。

首先,土司是封建国家的臣子,可以给中央王朝国家纳贡,封建统治者可以从中获得益处;

然后,土司驻守在边疆地区,可以起到保卫边疆的作用;

最后,当时土司所管辖的区域被划分在国家的版图中,是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出于这些原因的考虑,明清施行土司制度。

自清王朝康熙以来,中央废除了议政王大臣,地方上也平定了三反叛乱,在这个过程中,君主专制得到空前加强,王朝的统治越来越稳固。

在这种条件下,便有了改革的条件,雍正也是清朝实施变革举措最多的帝王之一,他采取了很多举措,在各方面进行改革。

然后,在雍正王朝时,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

从明代末年到清朝初年,我国出现了两次汉族人口迁徙到西南地区的高峰。

随着这两次人口大迁徙,汉族人民将先进的生产力带到了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生产方式因为受到汉族人的影响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生产力在不断提高,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越来越不适应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弊端开始凸显,这就为雍正王朝成功进行改土归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最后,在雍正王朝时,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

从明代末年到清朝初年的两次人口大迁徙不仅促进了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改变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

在各民族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不同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文化体系,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得以维持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当地民族文化的存在。

随着民族文化生态的改变,土司制度暴露出来的弊端难以满足社会文化的发展,所以势必会受到影响,这也是雍正王朝成功进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改土归流取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清王朝有能力对施行土司制度的地区进行自然资源的有效调控。

清王朝给了土司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力,但自己也有权力将其收回,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司独占资源或者和其他土司以及中央王朝争斗抢夺资源的情况的发生。

这大大加强了土司制度实施地区的社会稳定性。

清雍正朝进行的改土归流,产生了很多正面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十分广泛而深远,对后世具有一定的探究和借鉴意义。